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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7月17日至18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今后5年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要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美丽中国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我院辖区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刑事打击、民事保障、行政监督“三审合一”职能作用,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作用,提升社会各界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法治力量助推全民环保、绿色发展,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我院发布五则涉森林类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曾某某

民事公益诉讼案


市三中法院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6年期间,曾某某未经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审核同意,非法占用其流转的荒山林地0.8772公顷(13.18亩)用于修建房屋等设施。其后,曾某某自行对0.2841公顷(4.29亩)林地采取复绿措施。经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已被损毁、地表裸露、无森林植被,已成为水泥硬化的房屋及院坝和未硬化的道路等建设用地,林业种植条件已严重毁坏,其地类已发生改变。经重庆市南川区森林资源监测技术服务中心现场勘验调查,现曾某某占用的林地中中度和重度毁坏林地,未复绿面积0.5931公顷(8.89亩)。按照专家咨询意见,上述未复绿面积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价值为330116.85元(23176.64元/0.3123公顷*0.5931公顷*7.5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6367.29元(29680.50元/0.3123公顷*0.5931公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4日在正义网上刊发了渝南川检民公告〔2020〕1号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该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遂向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房屋等设施,造成林地毁坏,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曾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330116.85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6367.29元,共计386484.14元;同时支付专家咨询费3000元。被告曾某某服从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村民以流转林地发展林下经济为由,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修建避暑房营利,造成森林生态环境破坏的典型案件。近年来,随着避暑经济的蓬勃发展,一些村民也敏锐的抓住商机,利用自身所处的生态环境优势搞起农家乐、民宿等避暑经营致富,而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忽视了依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现,积极引导经营者树立“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的理念,只有保护绿水青山才能变成金山银山,杜绝村民跟风开展此类避暑经营活动,引导避暑经济走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上,真正让绿水青山生态价值变现,促进避暑经济绿色健康有序发展。  


2

张某、李某某滥伐林木案


市三中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9日张某注册重庆市武隆区文复乡燕子背竹笋种植场,系个体工商户。2020年7、8月左右,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在文复乡燕子背林场采伐杉树、厚朴树。经鉴定,被采伐林木株数1669株,立木蓄积111.61立方米。 

2020年10月27日,重庆市武隆区林业局向文复乡下达2000亩的森林抚育计划,并进行了森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2020年11月20日,文复乡和张某签订森林抚育项目合同书,要求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进行施工,不得借抚育之机乱砍滥伐林木,单价129元/亩。2020年12月15日,张某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133.33公顷,采伐立木蓄积229.87立方米。2021年3月6日,张某和李某某签订燕子背森林抚育项目协议书,李某某向张某缴纳相关费用,张某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森林抚育项目计划相关资料,李某某按照项目作业设计施工,听从张某的合理指挥。之后,张某要求李某某按照5至10米留一行进行砍伐,李某某在明知林木采伐许证和森林抚育计划的情况下,听从张某安排进行砍伐。经鉴定,林场内被采伐林木株数4922株,立木蓄积1088.6206立方米。

2021年3月24日、4月30日,张某、李某某相继自动投案。张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经现场勘验,燕子背林场内补种有树苗1548株。





裁判结果

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张某、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超数量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张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张某、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张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株数1669株,立木蓄积111.61立方米,数量巨大;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超数量滥伐林木,立木蓄积858.7506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结合犯罪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对张某、李某某判处刑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存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和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超数量采伐林木两种滥伐林木的情形,案件焦点在于借森林抚育项目之机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及量刑的考量。一、二审法院根据张某、李某某对森林抚育项目要求的明知认定其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并结合本案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主观故意认定方面,一、二审法院根据张某、李某某对重庆市武隆区林业局森林抚育计划、项目作业设计要求的明知,对所取得的采伐许可证载明的采伐面积、采伐立木蓄积的明知,并结合超量采伐的事实,认定二人滥伐林木的犯罪故意。在量刑方面,综合考量张某系主犯,有主动投案、补种树苗、立功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系从犯,有主动投案、补种树苗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3张某国、张某模盗伐林木案
市三中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或10月,张某国提议张某模将其自留山的林木砍伐出售牟利。之后,张某国、张某模共同砍伐张某模自留山内的杉树,制成长约4米的杉树木材30节出售给了张某学。2020年12月初,张某国得知张某学还需要购买杉木,同月18日下午,经张某国提议,张某国、张某模共谋后,在未取得林主张某凯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趁张某凯长期外出,轮流使用手锯、斧头等工具,砍伐张某凯自留山内的杉树14株。并于次日再次共谋砍伐张某凯家瓦厂塆处杉树20株,并请同村村民张某禄搬运木料。张某模、张某国获销售款2040元并平分。经鉴定,张某凯瓦厂塆自留山被砍伐的34株林木,立木蓄积3.4448立方米,树种均为杉树。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模、张某国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盗伐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张某模、张某国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生态修复金,酌定从轻处罚;取得林主张某凯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张某国购买树苗与张某模在盗伐地补植,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模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国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被告人张某模、张某国所获赃款人民币各1020元,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张某模、张某国犯罪工具斧头、手锯各1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张某国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中,法院在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后,对其从轻处罚的典型案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处理的幅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把握。本案二名被告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盗伐他人数量较大的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在量刑方面,因二名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取得被盗林木林主谅解、原地补植、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量刑情节,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对涉案森林资源损害程度、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手段等因素后,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行为人在污染环境后,主动、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弥补损害,促使森林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

4余某全、李某兴盗伐林木及秦某生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涪陵区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8月期间,余某全和李某兴在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到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方斗山村石油农场“白马山”林区盗伐杉木共计146株,立木蓄积为67.9立方米。后余某全将盗伐的杉木出售给长期经营木材加工厂的个体经营户秦某生等人。在此期间,秦某生作为长期经营木材加工厂的个体经营户,明知收购木材需查验木材合法来源,在未查验余某全出售木材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收购3车杉木,立木蓄积为37.497立方米。经鉴定,本案损害为146株杉木,其生态价值和服务功能全部灭失,受到损害程度为100%,此次余某全、李某兴盗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总价值为71797.2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全、李某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秦某生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被告余某全、李某兴盗伐林木行为造成杉木生态价值和服务功能全部灭失,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或者赔偿修复费用。本案盗伐地点分散且山势陡峭,进行补栽树苗可能影响植补人员人身安全,同时造林水源无法保证,可能致使树苗成活率不高。余某全、李某兴自愿缴纳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费71797.2元用以认购碳汇,通过以碳代偿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法院判决余某全、李某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秦某生犯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余某全、李某兴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28650元;责令余某全、李某兴承担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费71797.2元,用于购买碳汇。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伐林木、非法收购盗伐林木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破坏国家森林资源,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非法收购、加工、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作为销赃行为,不仅破坏国家森林保护制度,纵容滋长滥伐、盗伐等上游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还存在病虫害传播风险,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秦某生作为长期经营木材加工厂的个体经营户,能够从交易习惯、从业经验、交易价格等因素判断所收购的木材来源是否合法,应当认定秦某生对于收购非法来源林木是主观明知的。本案中,人民法院从源头上打击上游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从产业链上斩断下游收购非法来源林木犯罪,构筑起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严密法治防线。本案属于导致固碳功能损失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由于实施直接生态修复不具有现实可行性,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以碳代偿”进行生态修复,能够克服传统复绿补植判决中修复时间、场地条件、管护能力等限制,有效推进受损生态环境早日修复。


5谭某森滥伐林木罪案
涪陵区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至6月17日期间,谭某森经王某、黄某等林木所有人同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先后砍伐王某、黄某等人承包林地中的马尾松60株,其中大部分马尾松是因自然原因损毁的风倒木,立木蓄积共计30.862立方米。事后,谭某森通过木材加工厂将砍伐的风倒木加工为建筑木条进行销售。另在伐木作业中,一名工人因躲避倒下树木而跌倒致死,谭某森对该工人近亲属进行部分赔偿。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地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谭某森砍伐的林木虽是因自然原因损毁形成的风倒木,但也应办理采伐许可后方能采伐。综合谭某森的犯罪事实,以及累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等,法院判决谭某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当事人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滥伐因自然原因损毁形成风倒木引发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林木因风倒、火烧、水毁、病虫害等自然原因造成死亡,其蓄水保土、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较正常树木已经弱化或散失。及时处理此类林木可以降低火灾隐患,移除通行阻碍,一定程度上有益于林业环境改善。行为人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因自然原因损毁的林木构成犯罪,但采伐此类特殊林木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低于一般林木。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行为人采伐风倒木的现实动因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让判决结果既符合国家森林保护法律规定又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是非观,依法保护森林生态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教育公众增强森林资源保护法治意识。




案例/环资庭

编辑 校对/张琪琦 范辉

审核/刘继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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